一男子通过微信支付工程款,但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真实性而难获支持。近日,大亚湾法院审理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李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润某公司转账2000元工程款,因对方微信所使用的名字并非使用人的真实姓名,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能表明该笔款项的银行转出账户及转入账户信息,且无法明确该笔款项的准确支付时间,因而该笔工程款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李某与润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委托方式为全包,工程总造价为12.3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3.7万元,2016年8月18日支付5万元,2016年9月3日支付2.5万元,共计11.2万元。王某在签订合同后,完成部分装修工程即单方面停止施工,经李某多次催告后失去联系。2017年3月7日,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承揽合同,被告润某公司具备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王某,原告在合同签订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王某支付的11.2万元,可视为是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法院予以认定。但原告主张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因微信所使用的名字并非使用人的真实姓名,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未能表明该笔款项的银行转出账户及转入账户信息,无法明确该笔款项的准确支付时间,故原告主张支付的此2000元工程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以认定。
此外,被告在完成部分装修工程后即单方面停止施工,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与原告失去联系,被告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完工的工程量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公司进行鉴定造价为36688.91元,而原告实际向被告已支付了11.2万元的工程款,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多付的工程款75311.09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原告的合同义务是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被告的合同义务则是在约定时间完成全部装修工程,现被告以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被解除,违约金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5%即615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款项总计81461.09元。
承办法官提醒,随着微信等线上工具的普及和使用上的便利,越来越多人选择线上支付进行交易转账。但微信所使用的名字一般并非使用人的真实姓名,故而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资金交易存在风险。因此,市民在转账时需注意保留支付凭证、转账具体时间以及银行转出转入信息凭证等证明材料,保障资金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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